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15號
TPDV,103,監宣,115,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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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羅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羅明昌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相對人羅陳玉守購置新和新村改
  建基地之同意書,並敘明相對人須購買之原因及對相對人有
  何利益,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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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