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53號
TPDV,103,消債補,53,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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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崇河
代 理 人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三、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任職於陽光基金會所輔導從事之汽車 美容工作?受僱於何人或何公司?請提出在職證明及受僱時 起迄今之薪資單。
四、請說明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除前開從事汽車美容 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 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 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於100、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七、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南投縣民間鄉○○村○○路00號,卻租 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號6樓之1之必要性,而通訊 地址卻載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原因。



八、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對象 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攤扶養費?如有請說明扶 養費分攤比例為何。
九、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500元、醫療費25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 明細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均請詳實盧列,並提出相關繳 費證明(已提出之電費收據無需重複提出)。
一○、據聲請人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 ,聲請人曾經營豪華紙器行,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開始 經營紙器行?何時結束營業?如於聲請前5年內(即自98 年1月起至103年1月)營業,請說明營業收支狀況為何? 並提出該紙器行自98年1月起至結束營業之報稅資料。一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一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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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