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48號
TPDV,103,消債補,48,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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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雲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載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610萬5710元,扣除債權人清冊所載臺南市玉井儲蓄互助社 債權額45萬3000元(計算式為:23萬3000元+22萬元=45萬 3000元)、臺南市玉井區農會債權額174萬1312元後,仍有 391萬1398元之債權額未載明債權人(計算式為:610萬5710 元-45萬3000元-174萬1312元=391萬1398元),請說明此債 權額之債權人為何?如有數債權人請分別盧列債權人及債權 金額,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5樓 ,卻另租屋居住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之 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居住地之完整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 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曾向何家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臺北市恆安老人安養中心之薪資單或薪 資轉帳交易明細(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 明自101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除任職於臺北市恆安老人安養 中心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 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 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一○、請詳實盧列聲請人每月聲請前2年(即101年2月起)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 、交通費、醫療費、扶養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 費、日常用品費等)及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繳費收據、發 票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 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及扶養親屬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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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