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51號
TPDV,103,法,51,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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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
二、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最新之法人登記證
  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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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