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蔡瑞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一、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二、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最新之法人登記證 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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