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3年度,2號
TPDV,103,小上,2,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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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俞肇琪
      俞肇瑛
被 上訴人 林素滿即臺北市私立松竹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102年度北小字第1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 出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結論: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 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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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