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125號
TPDV,103,家聲,125,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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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沈澤宇
法定代理人 沈月玲
相 對 人 章敬中
      章蕭蜂
      章秀玲
      章慶玲
      章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親字第94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證,核閱無誤。經查,本件聲請 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000元、法務部調查 局血緣鑑定服務費15,000元,合計18,000元,應由相對人負 擔。至於聲請人支出之文書認證費用 1,500元,並非訴訟費 用,應予剔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8,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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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