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53號
TPDV,103,司聲,353,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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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楚烈
代 理 人 許德裕
相 對 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幸官

相 對 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四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存新臺幣200萬元,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38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 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3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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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