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王玲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書齊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為供 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32,086元,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355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 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定期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聲字第174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受理,並業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准予返還在案 ,經職權調閱該卷查核無訛,是本件係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 ,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