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72號
TPDV,103,司聲,172,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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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黃和興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二年度存字第三三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2年度全字第5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分,曾提 存新臺幣56萬元,並以鈞院102年度存字第3376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 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以上均 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37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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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