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30號
TPDV,103,司繼,30,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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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心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曉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
  0號四樓)於103年1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曉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曉平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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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