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907號
TPDV,103,司票,4907,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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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90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婉彤(原名溫秋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發票人為「温」秋容),並提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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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