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806號
TPDV,103,司票,3806,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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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程冠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千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TH049527)正確之到期日期(按到期日
  經塗改,未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塗改,仍以塗改
  前之記載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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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