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779號
TPDV,103,司票,3779,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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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7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鄉川休閒事業、賴丞超楊采晴周安畇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約時之負責人責任,若
  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
  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請陳明簽約當時之
  負責人姓名,以及現在負責人姓名,並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
  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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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