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51號聲 請 人 張重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聲 請狀中債務人之姓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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