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78號聲 請 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KO SULISTION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之發票人姓名為HEUIF,與聲請狀所記載不同,請 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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