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553號
TPDV,103,司催,553,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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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李東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
二、陳明股票發行公司「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
  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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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