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聲 請 人 廖計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二、請提出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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