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陳順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享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歐陽峻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菁菁
李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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