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50號
TPDV,103,司促,6950,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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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一、債務人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
  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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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