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一、債務人樂暘藝術經紀有限公司、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
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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