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群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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