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麗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清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