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76號
TPDV,103,司促,6776,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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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麗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清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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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