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文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陳明義」或「祥茂糖菓工廠」
),並提出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公
司大小印章。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許文彬或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