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平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支票係請求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退
票理由單表明已屆期提示,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若
係請求借款,法定利率為5%,請釋明利息按年息6%計算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