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世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