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87號
TPDV,103,司促,6387,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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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洪美錦即大世界五金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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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