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美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台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美儀(即何楊婉如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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