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30號
TPDV,103,司促,6330,201403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寶城即旭成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奧米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叔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奧米技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