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257號
TPDV,103,司促,6257,201403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清源
      蘇富慶
      蘇怡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雪
      闞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佰玖拾伍萬零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