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225號
TPDV,103,司促,6225,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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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金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凃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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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