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佳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6217號)
(一)債務人詹佳彬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3月18日止累計38,931元正未給付,其中38,299元為本金
;569元為利息(2014/1/23~2014/03/18);6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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