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筱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森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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