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50號
TPDV,103,司促,6150,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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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筱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森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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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