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張義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張義芳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 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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