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34號
TPDV,103,司促,6134,201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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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張義芳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張義芳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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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