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049號
TPDV,103,司促,6049,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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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崔裕森
      崔重威
      陳鴻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崔重威、崔│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79360│裕森、陳鴻│0月08日起  │3月05日止  │八三     │
│  │元  │蓮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0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崔重威、崔│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9360│裕森、陳鴻│1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蓮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
  (一)緣債務人崔裕森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東南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崔重威陳鴻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317,0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
     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崔裕森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79,36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崔重威、陳鴻
     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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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