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78號
TPDV,103,司促,5978,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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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錦(原名:陳佳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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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