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零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一)債務人羅國信於民國93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
3月14日止累計80,700元正未給付,其中80,539元為本金;7
7元為利息(2014/3/8~2014/03/1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