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代 理 人 吳雪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國慶(即薛美芳之繼承人)
陳冠穎(即薛美芳之繼承人)
陳俐蓁(即薛美芳之繼承人)
陳冠豪(即薛美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