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貞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政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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