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743號
TPDV,103,司促,5743,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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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己核算受償利息新臺幣貳拾肆萬貳
  仟伍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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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