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85號
TPDV,103,司促,5685,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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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信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緣相對人朱信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年1月10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79118元消費款、新臺幣4,713元循環利息,
  (自102年8月9日起至103年1月10日止),總計新臺幣83831元
  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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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