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信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緣相對人朱信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年1月10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79118元消費款、新臺幣4,713元循環利息,
(自102年8月9日起至103年1月10日止),總計新臺幣83831元
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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