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65號
TPDV,103,司促,5665,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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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彩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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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