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彩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伍仟貳佰叁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