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527號
TPDV,103,司促,5527,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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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園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呂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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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沈園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