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95號
TPDV,103,司促,5395,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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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步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銘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違約金計算起迄時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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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