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70號
TPDV,103,司促,5370,201403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炳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