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炳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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