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利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忠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提出相對人紀忠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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