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64號
TPDV,103,司促,5364,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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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忠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紀忠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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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