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六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禾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 ,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筆共計新臺幣(下同 )一千一百萬元,其借款日、到期日、本金、利率、違約金等均如附表所示。(二)詎訴外人六禾公司所借款項均已屆期,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清償,尚積欠原告 本金計一千一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借據六紙、授信約定書二份。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六禾於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邀同被告乙○○、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筆共計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借款日、到期日、本金 、利率、違約金等均如附表所示)。然訴外人六禾公司所借款項均已屆期,經原 告多次催討,仍有本金計一千一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 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二人連帶清償。被告則經 通知,均未到場或以書狀為何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借據六紙、授信約定二件為證,被告經通知 亦未提出任何抗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一千一百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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