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3號
TPDV,103,司促,5313,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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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李翊豪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翊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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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