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李翊豪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翊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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