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2號
TPDV,103,司促,5312,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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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莫憲安明寧(AMINI ZADEH MOHSEN)、方孝
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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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