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1號
TPDV,103,司促,5311,201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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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慧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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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