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慧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