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1號
TPDV,103,司促,5311,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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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慧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香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二、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WB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不得
  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借款部份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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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