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慧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香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二、請釋明正確支票(票號:WB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不得 早於退票日)。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借款部份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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