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香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槤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零玖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