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0號
TPDV,103,司促,5310,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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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香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槤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剛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零玖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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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